种子执法须谨慎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时间: 200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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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大春种子销售在即,各地农业、工商、技监等部门为了维护农民利益,纷纷开展执法检查,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执法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粗暴、滥用执法手段等行为,动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后再作检验、鉴定。
     种子不同于其他商品,它具有生命力。种子的销售活动具有季节性,错过销售季节待来年销售,势必会增大种子越夏成本,且难于保证种子质量,造成不必要的人为损失。为此,笔者对下列行为,建议不作先行登记保存:
  1、销售种子未向农业主管理部门备案的;
  2、种子包装袋未按法律规定制作的;
  3、销售种子未向农民出具有效凭证的;
  4、经营档案未建立或未规范建立的;
  5、种子在加工环节,种子质量中的发芽率、水份含量、净度未达标,且无销售行为的;
  6、未审定品种在仓储期间,未上营业柜台,无销售行为的;
  7、无可靠证据表明系假劣种子的。
     缺陷种子试行召回制度,已写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本着对农民负责,对种子企业负责,种子执法人员既要严肃查处假劣种子坑农害农,又要把握好法律的度,切不可“宁错杀一千,不漏放一个”;做到不漏放一个“问题种”,也不错杀一个涉嫌“问题种”。对企业可以经过再加工、再包装的“问题种”,尽可能地责令其在72小时内召回。已销售的部份,能退回的,要无条件退换或退款;未能退回的要向公众公开履行好损害赔偿承诺。对那些置之不理,无视国家法律的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