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时间: 2009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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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管理,规范引种行为和引种审批,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种子推广、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相邻省、直辖市且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进种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适用本办法。

    通过国家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适应范围不包括浙江,但包括相邻省、直辖市同一适宜生态区,且需要引进种植的,也适用本办法。

    从非相邻省份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相邻省、直辖市是指福建、江西、安徽、江苏省和上海市。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是指纬度、海拔、日照、积温、降水、土壤肥力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域。

第五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由引种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厅负责审批。

第六条  引种品种实行田间现场考察审查制度,田间现场考察审查由浙江省种子总站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省种子总站)。

第七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应当在自行组织多点试验的基础上,向省种子总站申请参加一个生产周期的省生产试验,填写“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引种品种省生产试验申请表”,并提供外省品种审定证书、审定意见及品种介绍、品种品质及抗性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省生产试验结束后,省种子总站应及时将试验结果和抗性鉴定报告告知申请者。对于综合性状较好、无明显的栽培条件和技术无法克服缺陷的品种,申请者应安排5亩以上的该品种和1亩以上的对照品种(当地主栽品种)的试种考察现场,于田间适宜考察期前20天,向省种子总站提出田间考察的书面申请。

    省种子总站受理品种田间考察申请书后,应在15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引种品种进行田间现场考察审查。专家组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组按随机原则抽取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专家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品种相关材料,对考察品种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品种表现、推荐引种及适宜种植区域等出具《农作物引种品种田间现场考察意见书》。考察意见应由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条  田间现场考察审查结束后,引种者可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引种申请。申请引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主要农作物省外引种申请表;

(二)外省或国审品种审定证书、审定意见及品种介绍、品种品质及抗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首次应用的不育系应提交不育系鉴定报告;

(三)省生产试验结果、抗性鉴定报告以及多点试种总结;

(四)农作物引种品种田间现场考察意见书;

(五)对于已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引种证明。

    审核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引种并批准适宜种植区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业厅编号、颁发批准证书,并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引种编号为浙种引(××××)第×××号,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引种编号在农作物种子标签上与原品种审定编号一起标注。

    已同意引种的品种,其他引种单位和个人不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引种,按照国家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厅印发的《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政发〔200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