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执法)工作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能如下:
1、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当地种子工作的调查研究及品种区域布局的审查;
3、当地种子工作及项目的论证、申报及管理;
4、收集,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5、制定并组织实施当地种子发展建设和种子项目工程;
6、起草制定当地种子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
7、审核和管理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办理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8、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及展示(示范);
9、当地种子生产基地管理;
10、当地种子生产计划的审核及管理;
11、种子贮备计划的安排与落实;
12、种子外调计划的落实和管理;
13、培训辖区内的种子经营人员,种子经营单位备案;
14、指导种子企业的加工、包装工作;
15、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种子广告审核;
16、种子行政执法、查处种子违法案件。
南充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种子管理、执法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要以人为本、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工作要讲究方法,责任要讲究落实,办事要讲究实效。
二、站长、大队长为本辖区种子管理、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副站长、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对站长、大队长负责,具体抓好分管和直接承担的工作。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县(市)、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县(区)两级种子管理、种子质检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探讨管理和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紧急事件。
四、种子管理和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不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审核、核发许可证。
五、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出据虚假质量证明。
六、举报和投诉案件不得推诿,行政许可和案件办理不得拖延,审核和审批事项不得越权。
南充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以下制度予以规范管理。
一、种子经营备案
1、备案范围:①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②受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③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种子的。
2、提交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供种单位委托书及代销合同;③经营者培训证明;④经营者固定营业场所证明;⑤种子保管条件证明;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⑦供种单位《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⑧拟销售品种名录;⑨种子调运检疫证明;⑩负责人照片。
3、办理程序:报名培训→提交资料→登记→签发备案登记证。
二、种子纠纷调处
1、种子质量纠纷:一是委托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由经营者自行下柜退回或调换,供种企业不得拒绝;二是种子田间出现质量纠纷时,由质检机构组织田间检验员进行实地检测,若无法判定原因和损失程度,则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田间现场鉴定。
2、民事赔偿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或仲裁机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定性调处:所在地农业执法部门难以对案件进行定性或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处。
三、种子经营档案管理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种子批次、加工、储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进销台帐和有效凭证应保存2年以上。
四、种子的撤柜与召回
凡未审定品种、假劣种子、伪造包装、伪造产地等的种子和包装标识不规范的一律撤柜,对已销售的种子一律召回。
南充市农作物种子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以下制度对经营主体、品种、基地等进行管理。
一、 生产经营主体准入
1、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国家农业部或四川省农业厅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2、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3、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的、或受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保管条件,且经营人员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掌握农业基础知识。
二、经营品种准入
1、进入我市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提供近年在我市试验、示范的资料;
2、销售的品种必须适宜我市的土壤、气候等条件,山区组合、早熟组合等特殊条件及用途的种子只能在特殊区域销售并附使用条件说明;
3、销售的种子必须经过室内检验质量合格,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4、销售数量超过1000公斤的种子,应在我市试种一年以上;
5、销售的品种应当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种子生产准入
1、生产者在基地规划前,向基地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基地落实,并填写《种子生产基地规划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入意见书;
2、对已播种面积、品种及时核实,生产者应于6月底以前递交当年生产品种的《生产许可证》,并上报市种子管理站;
3、市、县种子质检部门在生产期间要加强田间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田间质量不合格种子坚决报废;
4、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生产,所产合格种子必须全部收购,及时兑付农户种子款,不得抢占他人基地,更不能套购、串购他人基地种子。
南充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民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做好种子生产的质量抽检
凡辖区内生产的种子,种子管理部门与质量检验机构配合,在生产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生产基地进行质量抽检,抽检面积不得少于生产面积的30%。市种子管理站在各县(市)、区种子管理(或质检)部门抽检的基础上对全市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抽查,抽查面积不得少于5%。对抽检、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报废并通报。
二、做好种子销售的质量监管
一是种子批发商对其所经销的每一个批次的种子进行送检,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准上柜销售;二是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种子企业所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市种子管理站不定期对县乡市场进行种子质量抽查。
三、做好种子售后的质量追踪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要对辖区内销售的种子在田间的质量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做好详细记载,及时上报情况。
南充市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管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原则,构建公平有序的执法环境,特建立本制度。
一、市场检查与巡查
各地种子管理站、执法大队采取“常规检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市场检查,每年1-3月、8-9月、11-12月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对所有种子经营网点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主体资格、入市品种质量、经营档案的建立,严查未审先推、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市种子管理站重点管理川北农资市场,在种子销售旺季,组织本级执法人员到县(市)、区巡查,关键时段组织各县(市)、区执法人员交叉检查和联合执法。
二、种子违法案件查处
1、凡举报、投诉的种子案件,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非本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交。
2、办理案件时,依据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样品扦取、证据保存、询问调查、事实核准。用法必须准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视情节进行查处。
3、及时结案、规范建档。
三、案件上报与监管
1、一般案件由当地农业局办理,将案件原由、造成的影响、损失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农业局(法规科、种子管理站)。
2、重大案件(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或跨区域案件,应在案发或举报投诉次日上报南充市农业局,视案情督办或直接办理。
3、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和督办,防止“办案不公、执法不力”等现象的发生。
4、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南充市农作物种子经营行为规范
一、县乡批发(或零售)商必须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有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和固定的营业场所;包装种子必须有《经营许可证》,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二、售种者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必备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营业场所证明、培训资格证、负责人照片,委托销售者提供委托书)。
三、销售种子时必须佩戴《上岗证》;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含进销台帐记录等内容)。
四、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
五、售种者不得干预和强迫农户购买;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户购种;不得宣传和经营未审定和不宜当地种植的品种;不得受委托销售省外非全国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包装的种子。
六、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其包装、标识不规范和滥用品种名称的种子不得销售;经营的品种必须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登记。
七、售种者对种子质量负责,及时送样进行复检,问题种子必须下柜和召回。若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售种者应首先予以赔偿,然后再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八、因使用种子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经过室内或田间现场鉴定后,由种子管理或相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