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正面临一场新的变革,中央关于三农的政策也正要经历新的调整,这些势必对种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化方向不相协调的苗头,这就需要我们审慎、冷静的分析和把握。
坚持良种补贴工作的市场化方向
目前实行的良种补贴被大多种子企业看作是政府主导下的种子市场的重新定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良种补贴工作的领导者,同时也是众多农民选购种子的代理人,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取代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被重新“校正”。刚刚建立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基础上的种子产业,将无疑面临重新“洗牌”和“定格”的政策环境。如何在需要政府主导的“一村一品”规模农业和需要市场主导的竞争性种业之间进行有机结合和选择,应当成为落实良种补贴政策的重要思考。
目前管理部门认为,由于我国农业规模小,农民积极选择新技术的主观意愿不是很强烈。如果由农民自主的利用政府的专项补贴去选择良种,可能会出现“用买醋的钱去打酱油”,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和扶助农业生产的政策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从这几年由政府主导的良种补贴的实践来看,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生产水平和能力。所以管理部门据此作出如下判断:现行良种补贴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措施是有效的。在管理部门看来,目前良种补贴难以采用通行的市场选择。
如果按照“部门定品种,招标定企业”的模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得跟着“部门”转,而“部门定品种”的时间大多又是在种子生产活动进行以后。企业在围着部门转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设法把“顾客”还没有“下单”就安排生产的产品“塞”给顾客。“跟着转”难免演化为“拼公关”,市场经济的方向就可能会被逆转。
我们是否可以形成如下共识:种业是农业的基础,具有竞争性的种业是实现我国粮食安全重要保障之一;种子企业是补贴良种的供应商,种子企业的竞争力决定着所供种子的优良程度;充分的市场化环境是造就具有竞争力企业的必要条件,营造优良的市场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所以,从长远来看,在落实国家良种补贴这项惠农政策方面,应当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利用良种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健康种子市场秩序的建立,为推进我国种业健康发展,为我国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持久的技术支撑。
坚持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的市场化方向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框架内,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生产经营许可、品种许可、质量监管、市场监管等。根据“法无设禁不限、法无授权不治”的法制原则,种子行政管理应当以促进市场化为取向,在保障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合理把握管理尺度,切实降低管理成本,使种子市场更加富有活力。
目前种子市场主体良莠不齐,违法、违规行为形式多样,给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据此,各地种子管理机关多采用从严管理的举措来保障一方“平安”。但是,在法制社会里,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的权力是要受到限制的。否则,一味采用“从严”,就会在一片喝彩之中偏离了法制轨道,在不知不觉中偏离了市场化方向,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就会伸向四面八方,市场的机制和功能将被牢牢捆住。这样可能管住了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可否认,这同样捆住了很多种子企业的发展之手,也同样增加了行政成本。长此以往,可能会挫损我国种业发展的势头,可能会让我国种业在保姆式的管理下久久不能成熟。
在我国进行了30年的改革经历的今天,在坚持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大方向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大胆探索种子行政管理的新体制、新目标和新任务。把伸向四面八方的政府这只管理经济的有形之手,更多地交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替代。
种子法已实施8年,这8年的种子市场化实践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宽松的市场环境是营造一批大企业的最好资源,建立在优良环境基础之上的种业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造就一批有竞争力的大企业是种业走向成熟的主要标志,是规范种子市场的最优措施;在目前种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围绕健康有序、诚实信用市场体系的建立与维护,是现阶段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
坚持种子企业在种业中的核心和主体地位
首先,管理者应当牢固树立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种业这一理念,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不能为了方便管理而管理,不能让企业围着政府转,更不能一叶障目、因噎废食。
其次,种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种子企业是种业的核心,是发展种业的骨干力量,是行业自律、规范行风的标尺和排头兵。没有一批资本积聚度高的种子产业集群就不可能有成熟、发达、现代化的种业。发展种业首先要促进大中型种子企业发展;规范种子市场,首先要依靠大企业自律、表率。为骨干种子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为骨干种子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应当作为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并在种子管理实践中切实加以落实。
第三,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促进种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品种研发能力是种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许多大中型种子企业普遍关注的战略问题。政府在制定科研育种的扶持政策时,应当把种子企业作为商业育种的主力军,列入优先、大力扶持之列。这不仅仅是个政策性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我国种业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战略问题。根据现行科研育种体制,应把科研育种划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商业性育种两个阵容,前者应当由国家重点科研院校承担,后者应当由种子企业来承担,在项目、资金和政策扶持上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作者系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